HP 電腦硬體回收服務同意書
請閱讀下列條款與細則。藉由提供HP 或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電腦硬體以供回收,以及在本同意書末端點選「我同意」,您確定已閱讀並同意所有條款與細則。
同意範圍
電腦硬體回收服務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之目的,在於確立您(顧客)與HP 之間,關於HP或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廢棄電腦硬體回收之條款細則。
服務範圍
本同意書中的電腦硬體回收服務(以下簡稱服務),僅針對HP 商業和企業顧客之HP 或非HP 廢棄電腦硬體的回收。非HP 電腦硬體的回收服務僅提拱給,第一,經由HP 企業顧客經理人轉介之顧客,或第二,備有 HP 電腦硬體購買證明之顧客(購買收據、交貨簽收憑據或稅務發票)。 顧客可將電腦硬體妥善包裝後遞送至HP 或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認可的收集地點。電腦硬體收集地點必須在大都會區之內或其鄰近區域。最低的收集量為一棧板貨架或一立方公尺。以下列表中為可回收之電腦硬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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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類 |
列印和影像處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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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伺服器,電腦螢幕,攜帶配備,周邊元件(例如:電線、滑鼠和鍵盤) |
掃描機,傳真機,印表機 |
HP 或 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保留拒收顧客提供的電腦硬體之權利,不管物件是否屬於上述列
表之範圍。
顧客責任
| 1) |
在HP 或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接受電腦硬體前,顧客應依照相關法律要求來妥善包裝和處理欲回收之物件。 |
| 2) |
顧客須負責電腦硬體之運送準備。HP 建議將需要運送的電腦硬體裝於搬運箱、盒或妥善封裝以避免壞損發生。這些搬運箱、盒或包裝應加以密封,並且必須避免內容物在正常運送過程中掉落。大型電腦硬體物件的封裝,應以避免正常運送過程中的損壞、零件和部份配件遺失為原則。欲利用此服務來回收伺服器的顧客,應先將伺服器移除所有的支架或配件(包含置放架),再送至HP 或HP 委任之物流服務供應商。 |
| 3) |
將電腦硬體送離處所前,顧客須負責刪除機密和系統資料,這包含但不僅限於留存於電腦硬體表面和內建之個人以及客戶資料。顧客必須了解,HP 不對電腦硬體中未刪除的機密和系統資料擔負任何形式的責任。 |
| 4) |
電腦硬體一旦離開顧客處所後,就不再被歸還。 |
有限保證
HP 保證將投注合理的注意和技術於此服務之中。
本保證是顧客全部且僅有之保證,並用以取代其他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和適用於特殊目之默示保證或條件。
責任限制
HP 對顧客就本服務所負的全部責任,無論以任何理由、請求和訴訟,皆以依據顧客商業條款處理電腦硬體支出之合理費用為上限。此責任限制適用於所有請求和訴訟,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違反保證條款、法令或規章、過失、直接責任、仿冒、隱私或任何形式的侵權行為。無論在任何情形下,HP 皆不對任何附隨的、特殊的,間接的、意外的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存款或盈餘損失,即使此種可能性已在先前向HP 提及。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如果電腦硬體中的任何資料在離開顧客處所前未被如本同意書所要求的加以刪除,HP 皆不對與此有關之任何損害負責。
一般
| 1) |
顧客依據合約規定不得限制或放棄之權益,均不受此同意書內容影響。 |
| 2) |
HP 就顧客使用本服務而生之稅務影響不負任何責任。 |
| 3) |
任一方皆不對超出其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致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負責。 |
| 4) |
未經HP 書面同意,顧客不得轉讓或轉移本同意書或其權利。任何此等行為均為無效。 |
| 5) |
本同意書是有關HP 或非HP 電腦硬體回收服務唯一且完整的同意書。 |
| 6) |
顧客和HP 雙方均不得於原因事實發生超過兩年後提出法律請求,除非當地法律許可且合約無就此加以限制或放棄該權利。 |
| 7) |
雙方就與同意書相關之爭議應先協商尋求解決。如其中一方以書面告知他方爭議內容後三十天之內爭議仍未解決,雙方應依據中華民國仲裁法進行仲裁調解。任何一方只有在調解無效後,才能進行訴訟,惟雙方得就爭議事項執行保全處分。 |
| 8) |
本同意書之內容及其解釋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
| 9) |
本同意書之任何條款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其餘部份仍保有其完整效力。 |